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工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学校标识码:4142010528,学校网址:https://www.hbue.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持续完善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质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省份执行。

第十五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对按照国家、各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七条 安排专业实行“分数优先”,无志愿级差。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所投专业组内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招办对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x40%+专业成绩x6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性别要求。

第二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小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分类投档,进档考生不能录取到其他类型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学习。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或由家人代办入学手续。逾期十五日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录取后参军入伍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方案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电话:0712-2345281

湖北工程学院主页:www.hbeu.edu.cn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zs.hbe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